日前,《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出台。今后,农业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、先建后补、以奖代补、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推进。
《办法》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,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,推进资金统筹使用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。
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,《办法》所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,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、优化产业结构、推动产业融合、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,实施期限至2023年。
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支出、农机购置补贴支出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、农业产业发展支出、中央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。
其中,农机购置补贴支出,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,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。
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,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效高质、旱作节水农业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、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。
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,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方面。
农业产业发展支出,则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、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、二、三产业融合发展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。
此外,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支出、畜牧业发展支出、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。
《办法》规定,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牧民,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。
农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、政府购买服务、贴息、先建后补、以奖代补、资产折股量化、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。
来源:天山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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